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虚假宣传等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5万元。
据悉,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颐湖路288弄33号的营销中心进行检查,在该营销中心内查见该楼盘现场展示的区位图比例不恰当,后执法人员至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颐湖路368弄对该营销中心内销售的上实和风院[备案名:上实东景雅苑(第一批次)]样板房进行了检查,查见该楼盘53号及60号样板房地下层被分隔装修为两层对外进行展示,与其规划设计图纸不符,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6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报该局申请立案,2021年12月8日该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为“上实和风院”[备案名:上实东景雅苑(第一批次)]楼盘项目的开发商。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上实和风院”项目房产,于2021 年11月9日起,在销售房产过程中擅自将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颐湖路368 弄内建筑面积约148m2的53号及建筑面积约175m2的60号样板房原本为一层的地下层分隔为两层对外进行展示宣传,与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户型的规划图纸不一致。房屋作为高价值商品,其空间利用率是消费者购买房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当事人将原本为一层的地下层分隔为两层对外进行展示宣传,易存在安全隐患且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拥有更高空间利用率的误认,误导消费者。
另查,当事人为展示楼盘形象,突出该楼盘地理位置优越等特点,于2021年11月初委托上海晶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标注有“上实和风院”项目位置的区位图并于2021年11月9日起,在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颐湖路288弄33号的营销中心内对外展示上述区位图,该区位图标注的“上实和风院”项目位置相较实际地图中项目所处的位置不准确,同时,该区位图标注的项目占地比例大于实际地图中项目所占的比例,从而在区位图中突出“上实和风院”项目位置。至案发,尚未有消费者因观看当事人发布的项目区位图而购买房产,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又查,当事人已对涉案样板房进行了整改,不再对外展示并于2021年12月3日提交整改照片。同时,当事人对涉案区位图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7月21日提交涉案区位图整改照片。
当事人将“上实和风院”项目原本为一层的样板房地下层分割为两层对外进行展示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当事人在“上实和风院”项目区位图中标注的项目位置不准确,项目占地比例不恰当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不再使用涉案样板房进行宣传,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