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和气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朝市监处罚〔2022〕10414号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在“美 团”网络订餐平台超范围销售凉菜口水鸡67份,每份18元,实收金额784.21元;香卤肘花10份,每份22元,实收金额158.11元;香卤金钱腱2份,每份28元,实收金额42.24元;豆酱5份,每份18元,实收金额67.93元;尖椒川皮蛋12份,每份16元,实收金额142.95元;红油耳丝10份,每份22元,实收金额160.96元;咸鸡(半只)3份,每份26元,实收58.63元;咸鸡(一只)2份,每份48元,实收69.39元,故违法所得1484.42元,货值金额2158元,不足一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