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北京吉鲜商贸卖过期奶茶被罚5000元

2022-10-27 11:53: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吉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兴市监处罚〔2022〕2891号显示,当事人在2021年10月7日共购进“维他港式奶茶480ml”商品30瓶,购进价格5元,销售价格6.9元,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保质期为10个月,2022年7月21日售出两瓶。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瓶,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13.8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迎来红干椒 ...

  • 重庆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综述

  • 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即将在上海 ...

  • 金秋如画 山河似锦

  • 我国最大棉花生产基地新疆进入棉花大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