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吉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兴市监处罚〔2022〕2891号显示,当事人在2021年10月7日共购进“维他港式奶茶480ml”商品30瓶,购进价格5元,销售价格6.9元,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保质期为10个月,2022年7月21日售出两瓶。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瓶,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13.8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