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柔婷诗婷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500元。
京顺市监处罚〔2022〕1786号显示,当事人为扩大客源于2022年7月1日与花觅负责人莫悦宾签订《会员卡后续消费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向莫悦宾支付5000元,莫悦宾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36名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及服务信息转让给当事人员工赵剑锋。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当事人罚款75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