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民生热点>>

侵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柔婷诗婷美容美发中心被罚7500元

2022-10-27 11:52: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柔婷诗婷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500元。

京顺市监处罚〔2022〕1786号显示,当事人为扩大客源于2022年7月1日与花觅负责人莫悦宾签订《会员卡后续消费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向莫悦宾支付5000元,莫悦宾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36名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及服务信息转让给当事人员工赵剑锋。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当事人罚款75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迎来红干椒 ...

  • 重庆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综述

  • 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即将在上海 ...

  • 金秋如画 山河似锦

  • 我国最大棉花生产基地新疆进入棉花大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