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珍百年营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
京昌市监处罚〔2022〕2273号显示,北京珍百年营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从湖北普康医养产业有限公司购进血红素铁固体饮料,购进数量10盒,进货价格19元/盒。当事人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检验报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该食品标签中标示有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肽是营养强化剂,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事人通过抖音珍百年店铺进行销售。至2021年8月27日,共售出6盒、3小盒血红素铁固体饮料,后已为消费者退款,涉及食品全部返厂处理。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