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京平市监处罚〔2022〕1037号显示,经查,2022年5月22日当事人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将“治胃病、肠炎,不口服,贴走老胃病”“庐江一位姓苏女士胃疼难忍,前来求医。我当即让她用肠胃同治中医外敷法,30分钟后竟然奇迹般的不痛了,第二天大便顺畅”“也就几小时,尿频尿急尿等待的症状就能明显减轻”“怀宁县一位姓刘的先生被前列腺困扰了多年,前来求方,我当即让他用用前列腺中医反治外敷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到360平台网页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广告费用共计1176.47元。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今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3529.41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