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上海哈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天使大道”水漾净肌套组(2022/05/16/E19),但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验收台账。经查,当事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HLCM0P 的营业执照, 主要从事化妆品经营。
当事人经营一款商标为“Angel Avenue”的化妆品:天使大道水漾净肌套组、天使大道沁肌妍润套组等。该款化妆品由“广州天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由当事人宁波仓库验收存放,再发货销售至美容院或加盟店。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的进货验收仅限于包装破损、化妆品名称、数量的简单核对,没有批次、备案号、供货者、批次检验报告等记录;且没有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案发后,当事人组织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了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进货验收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制订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落实执行进货验收记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