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庞鹤) 日前,北京消费者石伊女士在某化妆品专柜购买香水时,专柜的售货员在其购物小票上加印“化妆品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结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石伊女士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
就无质量问题的化妆品是否适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石伊女士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中国质量新闻网采访了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丽珠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俗表达为“三包”政策)。从以上规定来看,经营者有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的义务,但前提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化妆品作为商品的一种,在没有其他相反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也受该法律规范的约束。”
郭丽珠表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质量不符情况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该规定提到“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如果是在专柜购买化妆品,一般在化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后不能以‘不喜欢’‘后悔’等理由要求退换货。” 郭丽珠说。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买什么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且网购与线下当面购物的退换货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郭丽珠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需要留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非现场订购的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是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因为这类商品的性质决定了一经售出或交付便发挥了其价值或者价值发生了严重贬损。而且,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后退货的商品还应当保持完好,便于经营者再次出售。
就此问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俊丽也给出了类似的看法。她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规定的四类商品,消费者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化妆品虽不属于这四类商品,但如采用线下销售,则不符合此规定,消费者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商家在顾客购物小票上标注‘化妆品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并不侵犯消费者权益。”(注:文中石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