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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10-28 18:02:55 莆田市场监管

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xx网络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15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办了一家名称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主要销售女装和女包。当事人为达到改变销售状况,增加网店的商品销量、提高网店排名的目的,让朋友帮忙购买其店内的商品,当事人通过邮寄一包纸巾或其它小物品安排发货,并把佣金和订单的货款全部打到客户的账号,对方收到后确认收货完成交易。网店经营期间当事人共交易成功895笔,其中完成虚假交易8笔,支付佣金40元,累计经营额13109元。

案件定性:当事人虚构交易以获取平台更多流量支持,已经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商户的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2:【xx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我局收到相关线索移送,当事人xx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构交易的行为。经查明,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的微信账号上,发现其与好友的聊天记录上显示“明天早上9点30分单下单,认真核对好不用截图!资料订单编号电话、店铺名金额发我,登记返款。”等字样。另查明,2021年4月份、2021年5月5日-5月7日期间,当事人委托客户使用个人淘  宝账号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其他网店销售的商品,并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邮寄包裹,让他人作出好评价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报订单编号等信息登记返款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下单返现佣金,完成订单交易,以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虚假交易流程。截止到2021年5月7日,当事人共完成381单虚假订单,交易金额102973元,返现金额1526元。

案件定性: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对其淘  宝网店的商品进行虚构交易订单,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3:【xxx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30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xxx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现场员工正在从事互联网鞋服销售及虚假交易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当事人为了增加经营三家淘  宝店铺销量,组织公司员工联系一些淘  宝会员帮忙刷单提升商品点击率和店铺信誉。当事人共组织刷了244单,刷单额共计64258元。

案件定性:当事人通过进行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提升其经营店铺虚假的商业信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通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4:【xxx培训机构涉嫌违反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违法事实:2021年9月7日,根据相关线索移送,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当事人莆田市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砸金蛋赢大奖”有奖营销活动时,存在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经查明,2020年6月份,当事人组织开展“砸金蛋赢大奖”抽奖营销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活动流程,内容包括“砸金蛋赢大奖、即日起新学期预存1000元”等内容,而抽奖活动的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等信息均未明确公布。

案件定性:当事人通过组织砸金蛋有奖营销活动来提升其公司提供的培训业务销量,但在公布有奖营销活动时对消费者兑奖有影响的“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情况没有明确公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行有奖营销活动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违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5:【xxx组织虚假交易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一事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组织员工刷单进行虚假交易的违法经营行为,来达到提升其经营网店的商品点击率和店铺信誉,吸引消费者注意及提高商品销量目的。当事人首先让员工在通过微信联系淘  宝用户帮忙刷单,刷单成功后每单付给客户佣金5到9元不等。被选中刷单的客户当事人发一份便宜的货物(如洗衣粉等)快递,客户收到货后给商品好评后付给他们佣金。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刷了1161单,刷单额458861元。

案件定性: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其经营的店铺进行虚假宣传以提升店铺商业信誉,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通过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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