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凝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打造市场监管执法“铁拳”品牌,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30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养生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反映,其父亲在当事人的养生馆接受养生服务时,该馆人员对其宣传碧玺频谱电热床垫“能治疗糖尿病、高血糖病等疾病,能防癌、抗癌”,随后产生怀疑。经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有7张碧玺频谱电热床垫,为顾客提供养生保健服务。该店员称碧玺频谱电热床垫能治疗糖尿病、高血糖病等疾病,能防癌、抗癌,并列举了本县的一些患病的中老年人在该馆经理疗后被治好的虚假信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出该碧玺床垫,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孕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孕婴生活馆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在售的一款名为脐宝小儿本草滴剂的医疗器械。在上述商品所摆放货架外沿,张贴宣传广告标语“风寒感冒FHGM”“清肺化痰QFHT”等字样。经对该商品查询发现,该商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其备案信息产品描述中显示其无药理学作用,产品用途标明“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与当事人店内宣传不一致。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城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混淆商品案
2022年10月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城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混淆商品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9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徽采商城”的店铺“来安县智慧城邦科技有限公司”确有经营“鑫博奥”办公桌,其商品不属于“鑫博奥”,当事人也未从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且未经过其授权许可。经查,当事人在徽采商城销售的商品使用“鑫博奥”进行宣传,但实际确以其他厂家生产的商品进行代替销售。当事人共销售标注鑫博奥的办公桌9张、标注鑫博奥的文件柜4个,经营额共计96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行政处罚。
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能源效率标识案
2022年9月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能源效率标识案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臭氧消毒机21台,产品外包装上张贴产品信息标识和中国能效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能效标识备案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其以10元每张的价格印制上述“中国能效标识”200张,以480元每台的成本生产上述张贴“中国能效标识”的臭氧消毒机共21台。并于2022年7月初在淘 宝店铺“安徽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529元每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1109元。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商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0月1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凤阳县总铺镇某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5.515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角生活超市销售的“醉香楼”云片糕进行抽检。经检验,“霉菌”项不合格。7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申请复检权利,同时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批次的“醉香楼”云片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初从一个外地送货车购进“醉香楼”云片糕,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已经无法找到供货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5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苦荞薄片(牛排味)(2022-05-03)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3日生产“苦荞薄片(牛排味)”共计310袋,销售金额为214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10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2年秋季学期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的面点房内有1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已开封、余量约四分之一桶),标注为“雅品”牌液态酥油(食用油脂制品),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22年9月2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刘某经营的点燃成人用品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涉嫌非法添加。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将举报人提供的保健品进行送检。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方式从送货上门人员手中购进上述涉案食品13种共60盒,其中金肾宝和金起点两个品种为保健食品。当事人没有索证索票,现已无法联系上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29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门店内有“精品伟哥”等九种产品,其标签上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宣传具有增强男性性功能的作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九种产品并将之送检。经检测,上述“精品伟哥”等九种产品均检测出明令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干鲜店销售不合格鳊鱼案
2022年9月2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干鲜店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5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计划,依法对天长市某干鲜店正在销售的鳊鱼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恩诺沙星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8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从某批发经营部以16元/kg的价格收购4.1kg鳊鱼,截至再次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总销售额为121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大庙镇李某大酒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2年10月1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大庙镇李某大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举报,凤阳县大庙镇李某大酒店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涉嫌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共3箱,经厂家鉴定均为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从一辆流动送货车处购进3箱(4瓶/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25ML/瓶、40.6%vol)用于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2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2年10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842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以天长市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在美 团平台上注册了网络餐饮服务店“徐记咸肉菜饭骨头汤”,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对外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收到198笔网络餐饮订单,营业额为34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