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太阳镜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太阳镜经复检仍不合格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静处〔2022〕062022000005 号)显示,2021年7月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华联 SKP(陕西) 百货有限公司监督抽检了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驰”)销售的太阳镜(规格型号:GG0655SA、样品等级:合格品),经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企业标识 2 类的太阳镜可见光透射比实测值:R25.24、L26.15,不符合 GB10810.3-2006 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古驰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8月1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复检申请。后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备样太阳镜可见光透射比实测值:左眼21.01、右眼19.28,不符合 QB2457-1999、GB10810.3-2006,判定为不合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古驰主要从事箱包、服饰、太阳镜等产品的零售业务,为涉案产品标称的国内生产商。古驰从GUCCI LOGISTIC DIVISION 购入涉案产品,并委托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处理产品的进口报关业务。古驰购入涉案产品7批次共101副,销售给消费者79副,2副无偿提供检测机构作为检样,2副样品报损,剩余18副退回公司进行整改。2022年2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眼镜玻璃搪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古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数量2副,检验结果合格。古驰通过直营、联营等模式销售涉案产品收入所得共计223698元。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驰没收涉案不合格太阳镜(GG0655SA)16副;罚款288698元;没收违法所得82008.36元。
可见光透射比为重要检测指标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此前公布的《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解读指出,太阳镜是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视力健康和防护的重要产品,不合格的太阳镜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劣质产品会对人眼造成一定伤害,直接损害消费者的视力健康和行路安全。
中国质量新闻网从一位业内人士了解到,太阳镜分为浅色太阳镜(镜片分类号:0、1)、遮阳镜(镜片分类号:2、3)、特殊用途太阳镜(镜片分类号:4)。对于太阳镜来说,可见光透射比是重要的检测指标。该人士举例指出,像特殊用途太阳镜主要用于海滩、滑雪、爬山等,如果标称的可见光透射比与实际不符,可能会影响使用者的安全。
就太阳镜抽检不合格一事,中国质量新闻网致电“古驰”官方客服,试图了解该款太阳镜抽检不合格原因等问题。对方表示,会将相关问题反馈至“古驰”相关部门。不过,截至发稿时,“古驰”并未就此事给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