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达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兴市监处罚〔2022〕293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