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零号行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八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商户“直播带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28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区某商户相关网络直播视频和网络店铺销售记录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直播间内销售的106件标有标识的衣服与商标近似。经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某公司,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商标近似的侵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伴随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和兴起,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和零售方式之一。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的侵权假冒行为,坚决维护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门区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橡套电缆案
近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橡套电缆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橡套电缆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和导体电阻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橡套电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电线电缆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行业,用电关系到亿万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的查处消除了不合格电缆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遏制了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产品违法行为。
案例三
通州区王某擅自使用“肯德基”品牌混淆案
2022年9月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淘宝网店内正在销售一款产品,标题为“学子膳劲爆鸡米花油炸小吃半成食品肯德基专商用整箱包邮零食品”。经查,当事人实际发货产品无“肯德基”相关标识及“肯德基”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产品与“肯德基”品牌存在关联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的查处,是对互联网领域经营相关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有力打击,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通州湾示范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虚假宣传食品功效案
2022年9月15日,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陈列的海参活性短肽产品,宣称其具有“八大作用:调节肠胃、抑制肿瘤、改善睡眠、调节三高、心脑血管、提高免疫、气血双补、美容美颜”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经查,当事人虚假宣传食品功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迫切追求健康的心理来推销产品,虚假宣传食品功效。通过本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整治了老年人混淆的疾病治疗、功能主治等违法广告,保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案例五
如皋市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9月30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市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陈列有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该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非螺纹接头),无“使用年限”字样及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作为燃气具的重要配套产品,对保证燃气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对产品结构有明确要求,当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应在进口侧或出口侧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包括使用期限等信息。本案的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守牢质量安全底线,规范了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秩序。
案例六
如东县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侵权调压器案
2022年7月2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经营部标有“美的牌”字样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抽样。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构项目不合格。又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调压器均为假冒该公司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虽小,其质量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假冒伪劣、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扎实守牢燃气灶具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七
如皋市某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兰宜尔紧肤毛孔精华露”等化妆品正在销售。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信息“生产批号及有效日期见标示 A001 2019.02.24”,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通过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一些不法经营者销售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安全用妆“保驾护航”。
案例八
海安市某装备制造公司网络宣传使用“军”字用语案
2022年8月2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装备制造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涉嫌使用“军”字用语进行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上发现了“某某军绿色箱子滚塑箱806050户外军用箱车载防水防疫物资包装箱”的广告内容。经查,此内容为当事人业务销售经理策划并发布。该条广告涉及“军用”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典型意义
“军用”是军威的重要体现,象征着军队的重要形象。擅自使用“军”字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会损害军队的严肃性,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通过对这类行为进行惩处,能够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维护好军队这个特殊群体形象和社会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