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韶关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切实让监管“长出牙齿”,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广告发布者签订了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宣传服务合同》,并将自行编辑制作完成的房地产广告样本分3次交给广告发布者(利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广告发布费每次3000元。
当事人在2021年12月3日自行编辑制作的广告中出现了以下内容:(1)年度最强一波霸气宠粉全“利”以赴真优惠,“最”炫酷的钜惠、“最”缤纷好礼;(2)购房送全屋家电安家好礼享不停,“最”暖心的筑家礼、“最”给力礼品;(3)成交享1年物管费省心安家任性PICK,“最”暖心的物管、“最”暴击折扣;(4)活动时间12月1日起,“最”诗意湖居、“最”成熟配套、“最”有升值潜力、“最”热议楼盘等用语,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禁止用语和升值承诺的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禁止用语和升值承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乘客电梯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的26台乘客电梯于2021年12月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韶关检测院定期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检查时一直照常使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保健服务馆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进店体验的顾客播放(课件)视频,都市4频道:《冬病夏治正当时系列节目<养生防病、不妨用艾(上)>》,内容包括:“《艾灸的功能及适应证》(1)用于治疗寒旋血滞、经络弹阻引起的各种病症,如风寒湿痹、痛经经闭、寒疝腹痛等。(2)用于治疗外感风寒表证及中焦虚寒呕吐、腹痛、泄泻等。(3)用于治疗脾肾阳虚,元气暴脱之证,如久泄、久痢、遗尿、遗精、阳痿、早泄、虚脱、休克等。(4)用于治疗气虚下陷、脏器下垂之证,如胃下垂、肾下垂、子宫脱垂、脱肛等。(5)用于治疗外科疮疡初起,以及瘰疬等,用于疮疡溃久不愈,有促进愈合、生肌长肉的作用。(6)用于治疗气逆上冲的病证,如脚气冲心,肝阳上升之证可灸涌泉治之。(7)防病保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版)记载,“艾叶”的功能与主治只包括:温经止血,散寒止痛;外用祛湿止痒。用于吐血,衄血,崩漏,月经过多,胎漏下血,少腹冷痛,经寒不调,宫冷不孕;外治皮肤瘙痒。醋艾炭温经止血,用于虚寒性出血。当事人通过对“艾叶”的功能作虚假、夸大宣传,令消费者误认为艾灸能够治疗多种疾病,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欧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根据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金融部门、公安机关对欧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欧某以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校园健康饮水工程项目为由,通过在兰花公园召开招商会为名,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发展下线,初步统计涉事金额达640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4月2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7日对当事人刑事立案调查处理。
5.某商行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在其商行一次性购买198元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可通过参加活动和购买产品获取快乐豆并可兑换商品。当事人给会员兑换的商品中有一款“富硒大米”(1kg/包),其包装上标签只标明名称、净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标签标明的“富硒大米”经查实为普通大米,系当事人通过从网上采购标称富硒大米的塑料包装袋和采购普通大米自行包装而成。至案发之日止,已给会员兑换了73包,剩余27包,货值金额为46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富硒大米27包(1kg/包),处以罚款10000元。
6.某购销部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购销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购进了“冻了个奶”清凉牛奶味软糖、“恋爱弹”果味果冻、“吃作业”糯米纸、“猪饲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等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上述“冻了个奶”清凉牛奶味软糖、“恋爱弹”果味果冻、“吃作业”糯米纸(上面印有“吃掉作业,考试满分”字样)、“猪饲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上面印有“这是一包猪饲料,为什么不用好吃的压死我呢!满足吃货一切想象”字样)外包装、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76元,违法所得32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冻了个奶”清凉牛奶味软糖伍(5)盒、“恋爱弹”果味果冻肆(4)盒、“吃作业”糯米纸拾肆(14)盒、“猪饲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柒(7)包;没收违法所得322元,处以罚款5000元。
7.某医疗器械经营部通过虚假折价销售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展示台上摆放有一张黑色的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上面写着“优惠活动价 曜石黑色:20800元、象牙白色:19950元,活动日期:6月27日-7月6日”,现场的宣传海报显示“曜石黑色原价:¥22000,象牙白色原价:¥21000”。经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当事人2021年6月以来上述产品的价格销售记录,发现上述产品没有其标称的原价销售记录。当事人存在通过虚假折价的方式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621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通过虚假折价的方式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10元的行政处罚。
8.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根据线索,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台“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ZAB9Z,车架号:236322100312005),擅自加装底托和工具斗,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7-2018第6.3.4.3蓄电池防篡改d)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的要求,违法经营额为3899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1台,处以罚款4000元。
9.某商标代理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协会代理办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过程中,擅自通过人工手段篡改了《韶关年鉴》以及《韶关市志》所记载的部分内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内容作为申请上述集体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作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最终,因上述资料存在造假情况,上述集体商标均没有申请成功,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任何报酬。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某商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及吉祥物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及BEIJING2022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钥匙扣5个,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及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1.2皮条加厚电子卡4个,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挂件12个,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按动中性笔13盒。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29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