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力量开展对声称具有减肥、辅助降糖降压、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功能的食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并于近日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添加降压降血糖药品“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的保健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添加降压降糖药品“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的保健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2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安镇盛琦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113盒标称具有降压、降血糖功效的保健食品“金盛康牌福安之胶囊”“堂恒牌好康舒胶囊”和“净宝牌圣健元胶囊”,均无法查询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抽样送检,上述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的药品“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氨氯地平”常用于高血压及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具有缓解心绞痛的作用;“盐酸二甲双胍”常用于糖尿病的治疗,具有降血糖、减轻高胰岛素血症和体重作用。经查,该店通过微信在“168保健品网”批发上述产品,主要销售给需要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老年群体。2021年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470盒,已销售357盒,总货值10.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压降血糖药品,主要销售给老年群体。若患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长期食用此类保健品,会贻误病情,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影响老年患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严惩!
案例二: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人经营添加解热镇痛药品“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等的食品案
2022年2月17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等人经营添加“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氨基比林”等解热镇痛药品的食品“乌梢蛇木瓜代餐粉”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13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酒楼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刘某等人在酒楼内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食品“乌梢蛇木瓜代餐粉”。据参与会销的老年人陈述,服用“乌梢蛇木瓜代餐粉”后有止痛效果,该局当即将上述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代餐粉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氨基比林”等药品成分;上述药品具有解热镇痛、抗炎等作用,可用于缓解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以及牙痛、各种软组织风湿性疼痛。经查,该批涉案产品共360盒,其中当事人已向参会老年人发放或销售255盒;单价为880元/盒,总货值31.68万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保健品)会销模式近年来越发常见。经营者抓住部分老年人“求健康长寿”等心态,通过赠送米面油或以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的方式吸引老年群体参加会销活动,诱惑其以超高的价格购买所谓的包治百病的食品(保健品),使得部分老年人耗尽多年积蓄。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涉老欺诈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
2022年3月29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王某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加工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14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盐边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经营的鸡鸭宰杀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疑似工业松香的物质对宰杀的鸡鸭等畜禽进行脱毛。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在用的脱毛物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脱毛物品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可作为脱毛剂,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但禁止使用工业松香脱毛。工业松香主要成分为松香酸,该物质中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的作用下会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食用后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本案中,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将工业松香用于畜禽脱毛,会损害消费者健康。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高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
案例四:甘孜州得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得荣县吉祥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得荣县吉祥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6日,得荣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得荣县吉祥超市生产经营的包子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在包子馒头中均检出铝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规定,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神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神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6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青神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其售卖的包子、花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店的包子、花卷中均有铝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兽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8月3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经营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的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30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刘某水产品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其经营的泥鳅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296μg/kg,超出国家标准20余倍,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恩诺沙星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人若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恩诺沙星在体内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水产品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水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案例七: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在加工的腌腊猪头制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16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某无证无照加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腌腊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760kg、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孙某某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名工人正在将猪头放入到盛有红色溶液的桶里浸泡润色,进行腌制等加工过程。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成品腌腊猪头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在该猪头中检出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开展腌腊猪头的加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760kg、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食品尤其是腌腊制品的专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除按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外,还应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案的查处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有利于警示、教育不法商家。
案例八: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阆中市久久久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阆中市久久久保健品店经营的食品“中药伟哥”“肾宝片”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中药伟哥”“肾宝片”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上述食品中有非法添加物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以10元/盒的均价分别购进“中药伟哥”24盒、“肾宝片”20盒,后以25元/盒的均价对外售出了“中药伟哥”10盒、“肾宝片”12盒。涉案产品货值1100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5月25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阆中市公安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等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