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虹房泊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虹寓泊寓(虹口江湾店)向租户收取的电费价格为1.5元/度,未按政府标准执行。经抽查当事人在举报人租赁期间收取电费的统计系统及《房屋租赁合同》,查见当事人与租户约定以1.5元/度的单价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遂于2022年8月30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向上海机床模型厂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南路1400号的房屋,将该房屋内改造为256套租赁住房(虹寓泊寓(虹口江湾店)),自2019年12月24日起对外经营,并且负责该公寓的物业管理。在用电方面,当事人根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费账单(户号:0149000971,分类:大工业用电)上本月份应付账款除以有功用电量得出的每月电费单价向上海机床模型厂有限公司缴纳该公寓产生的相应电费,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向上海机床模型厂有限公司缴纳电费的单价分别为0.76元/KWH、0.75元/KWH、0.70元/KWH、0.74元/KWH、0.75元/KWH、0.80元/KWH、0.76元/KWH、0.76元/KWH、0.76元/KWH、0.73元/KWH、0.74元/KWH、0.73元/KWH、0.77元/KWH、0.75元/KWH、0.76元/KWH、0.76元/KWH、0.79元/KWH。
同时,当事人对新市南路1400号虹寓泊寓(虹口江湾店)内的256套租赁住房设置分电表来计量并收取电费。自2019年12月24日开业2021年5月16日,当事人在虹寓泊寓(虹口江湾店)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页中与租户约定:“4.4.水、电、燃气及公摊费用4.4.1.本项目的……电费单价为[1.5元/度]”。公摊水电气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第四页的4.4.3.中另行计算,但截至案发从未向租户发送账单并收取,在电费中加收公共区域所需的用电、保洁等费用。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在公共区域张贴费用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将电费单价调整至0.75元/度,在住宿服务合同中与租户约定收取每间100元/月的维护及管理服务费。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向租户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汇总表,当事人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合计违法多收电费254497.37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公共区域所需的用电、保洁等费用,虽然在2021年5月主动下调电费单价,但截至案发仍未向租户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已对广大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罚款4.83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