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对
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限期改正的公告
2022年 第24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我省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1)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产品的年度报告,且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上述企业于2022年12月9日前主动与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对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产品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