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崇川区某农贸市场内光鸡摊位销售鸡肉时,价格30元/公斤,称重0.58公斤,应该收取17.4元。但当事人按“0.30”在电子秤输入单价,金额显示“0.18”,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进位。当事人按18元收款,多收0.6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同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另一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内卤菜摊位销售单价为170元/千克的牛肉时,在电子秤输入单价“1.70”,利用电子秤“缩位进价”,在实际售价外加价0.30元出售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结算时,为了图方便进行“四舍五入”:在“四舍”时,抹除了零头,给予消费者优惠;但“五入”时,不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多收了相应费用,进行“反向抹零”,则属于违法行为。“反向抹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者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南通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