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大宗商品储运、海洋化工、船舶海工、水产加工等涉海重点领域,重拳出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煤炭案
2021年9月4日,嵊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嵊泗海事处移送案件线索,发现泉州籍“忠泽9”号约4000吨煤炭无法提供货物来源证明,经雷达回放船舶轨迹疑似搭靠不明外籍船舶,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煤炭,“忠泽9”号船主无法提供有效的货主信息,至2021年10月15日,仍无法查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煤炭当事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嵊泗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进口煤炭约4000吨(拍卖款676.54万元)予以收缴。
案例二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煤炭案
2022年5月17日,嵊泗县市场监管局接舟山嵊泗海事处移送案件线索, 发现泉州籍 “泓泰333”号船约800吨煤炭无法提供货物来源证明,经雷达回放船舶轨迹疑似搭靠不明外籍船舶,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煤炭。“泓泰333”号船主无法提供有效的货主信息,至2022年8月22日,仍无法查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煤炭的当事人。根据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嵊泗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800吨进口煤炭(拍卖款161.7万元)予以收缴。
案例三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海砂案
2022年1月5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岱山海事处移送案件线索,发现一散货船所载约4900吨海砂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调查,船主王某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中介人联系,于当天从长江口出发前往“台湾海峡中线”海域,到指定地点后通过事前约定的联系方式与接线人取得联系后要求再航行至新的指定坐标,而后载约4900吨海砂出发上海方向,船主仅负责运输海砂,无法提供对应涉案海砂货主的准确信息,也无法提供所运海砂的合法来源证明。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4900吨海砂(拍卖款49.9409万元)予以收缴。
案例四
普陀山刘学舟工艺品店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案
2022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普陀山刘学舟工艺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将4件砗磲手串置于店内销售,4件砗磲手串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均为:双壳纲(BIVALVIA)帘蛤目(VENEROIDA)砗磲科(Tridacnidae)物种贝壳的制品,共净重164克(不含绳、金属及其他配饰物的重量)。根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水生野生部分),砗磲科所有种均列入目录,其中“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科”其他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普陀山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
李一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11日,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东大门附近查获两辆装有“ 、 ”品牌工业油的货车,车上共有54桶油品。该批工业油品系某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因建造船舶(船代号为SS311)需要采购的,经“ 、 ”商标所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辨认,上述油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美孚油,当事人“李一平”,英文名jackie Lee,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8月11日的美孚牌工业油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后,仍然于8月15日向买方运送假冒美孚牌工业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性,且销售金额较大,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
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案
2021年11月26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厂区内使用的动力主管道正在使用,无法提供上述压力管道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舟山市定海顺达渡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2年1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渡口进行检查,发现该渡口由舟山市定海顺达渡运公司经营,公示栏贴有落款为2022年1月10日的《乘客、车辆等过渡暂定收费价格》,经核查,该收费价格标准与《关于核定东蟹峙渡口渡船票价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41号)批复核定价格不同,当事人现场提供发布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的价格公示信息照片。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自立收费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今年以来,舟山结合“亮剑2022”民生领域和维护市场秩序综合执法行动,立案1244件,结案1052件,案值1848.09万元,罚没款1780.85万元,移送公安涉嫌犯罪案件24起。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为全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来源:舟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