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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0个)

2022-11-17 18:44: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11月17日消息,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谢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5月7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谢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某镇私设生猪屠宰厂,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决定不起诉,通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对谢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所得99328元,涉案货值金额102271.54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138千克,没收杀猪刀8把,没收违法所得99328元,罚款102271.54元的行政处罚。

二、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1月8日,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邵阳北收费站出口处的一辆装载108头生猪的车辆进行检查,货主赵某及货车司机闫某均无法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辽宁省大连市某养殖场购买108头生猪,承运人为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启运时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总重13500公斤,货值金额202500元,运输费用10000元。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承运人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案

2022年5月26日,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与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的牛蛙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7月10日,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呋喃唑酮”检验结果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一瓶呋喃唑酮片,用于牛蛙的治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廖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2年3月29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茶陵县种植户段某等从廖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无检疫证明编号,品名存在异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自家责任田种植某杂交水稻6亩,采收杂交种600公斤进行销售,销售违法所得24000元。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2年4月24日,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在某农资站检查发现两种由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南省。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货值金额1120元,销售违法所得192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销售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7日,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洞口县某农资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柜上摆放有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不能提供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进货“氧乐果”“溴敌隆”“磷化铝”三种限制使用农药进行销售,违法所得222元。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2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服务站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2年4月27日,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从某农资服务站购买的肥料有质量问题。经抽样检测,送检样品总氮(N)、总养分(N+P2O5+K2O)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7吨,销售所得19040元。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新晃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9月13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晃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送检辣椒中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辣椒500千克,至检测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1150元。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2022年5月23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了内容为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视频,通过平江县网信办、公安局、中国电信平江分公司协助,查明视频发布者为李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吸引“粉丝”关注,于5月22日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某电站垂钓,渔获一条小鳜鱼后放生。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的行政处罚。

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袁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2022年5月5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官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告,巡查发现辖区袁某新建房屋涉嫌切坡和擅自扩大建房面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建房面积80㎡,但其擅自扩大建房的占地面积,至案发时,已建成住房实际占地面积113.3㎡,超出审批面积33.3㎡。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2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房。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超面积部分的建筑。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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