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聚焦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围绕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生活消费等重点领域、重要行业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10月底,各地累计办结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2件,罚没款343.53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督促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海玺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上级转交的涉老诈骗线索,对江苏海玺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始,通过电视购物平台销售冰丝凉席产品,并宣称为回馈新老会员,将赠送11周年庆的刮刮乐卡片,可领取298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品。当消费者按卡片上注明的流程领奖时,电话客服却告知消费者需要先办理会员并充值3000元会员费后,才能领取礼品。而在消费者购买冰丝凉席时,到刮奖、中奖前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并未通过任何途径、渠道,明示、告知消费者领取礼品需要先缴纳3000元会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兑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大数据的应用让电视购物商家将目光精准地投向了老年人,老人获取信息渠道较为单一,对互联网适应性较弱,同时在健康养生等方面有较强需求。为了更多地获取他们的“养老钱”,某些电视购物商家以“低价售卖”为幌子,拿“中奖回馈”当诱饵,用“包治百病”做噱头,进行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电视购物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案例2:扬州卓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法院建议书,反映扬州卓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活动中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经查,2019年6月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向扬州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3笔融资租赁业务。其间,为促成融资租赁业务、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当事人向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经办人王某某行贿3次,共计1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促成交易机会、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法则,任何企业都要为此不断提升技术、优化服务。少部分企业负责人为了牟利,用各种手段贿赂相关人员,扰乱竞争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阻碍行业良性发展。本案的查处既得益于“两法”衔接的紧密联系,又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高悬利剑,多部门各司其职、妥善闭环,体现了党和政府打击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案例3:扬州叁享购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扬州叁享购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服务台后墙壁上悬挂标有“中国保健协会团体会员”字样的金属铭牌,销售使用演示文稿中含有“主宰生命的微量元素——硒,直接治疗40多种、间接治疗400多种疾病”等表述。经查,当事人并非“中国保健协会”团体会员,其工作人员自制的演示文稿中存在大量无法提供依据的虚假内容,且对销售产品的部分功效进行夸大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构荣誉、在销售中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件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以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为重点,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违法分子,进一步提升了老年群体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识骗防诈能力。
案例4:扬州市俊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限制交易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扬州市俊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强迫用户修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及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A外卖平台在江都地区的合作方。6月上旬,B外卖平台在江都地区联合商家进行“满减”等活动,对商家进行补贴让利。为降低该活动对当事人的影响,当事人告知商户必须下架在B外卖平台的活动,对不听劝告的商户将采取“缩减配送范围”“强行上架满减活动”和“强行上架减配送费”的措施。6月9日起,当事人对未保持两平台活动一致的4家商户采取上述相应限制措施。事后,上述4家商户中的3家下架了B外卖平台的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帮助江都区仙女镇某饮品店进行好评返现宣传。自2022年4月30日至案发时,当事人在其建立的32个企业微信群内发布好评返现信息2000余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强制“缩减配送范围”“上架满减活动”和“上架减配送费”的形式,强迫用户下架其他外卖平台的活动,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帮助商户组织、谋划、发动、宣传好评返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
当事人强迫商户下架其他外卖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行为,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相悖,阻碍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限制了商家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本案的查处,在给平台经营者警示的同时,促进了平台内商户自身权益意识的提升。
案例5:江苏雅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雅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网店及自建的官网上发布“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工厂占地面积200多亩,形成年生产5万多吨涂料的生产能力,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精密的探测仪器”等宣传内容;页面展示标称“英国某国际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配以“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ISO9001级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无环氧地坪漆生产车间、相应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3个认证证书系当事人购买获得,在我国境内非法无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杜撰自身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虚假宣传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当事人在网店以虚假内容进行自我宣传,塑造自己“华丽的外表”,对同行的公平竞争权利产生损害,对普通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误导。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造良性竞争秩序。
案例6:扬州言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言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收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客服领取1元,小额打款”等内容。
经查,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当事人在网上购买了10000张“好评返现”卡片,于2021年12月4日开始在其网店组织好评返现活动。截至案发时,已经发出6300张卡片,共返现3160笔。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实施“好评返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同时,要求当事人销毁尚未发出的卡片,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案件启示:
“好评返现”行为是一种侵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平台经济的公平交易规则,更破坏了平台经济的诚信规则和诚信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案例7:宝应县藕之粉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宝应县藕之粉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当事人主动供述了刷单炒信的事实。经查,2021年12月3日至12月23日,当事人为提高网店销量数据,通过刷单平台发布24个刷单任务,共刷单155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虚增网店销售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
案件启示:
在电商平台上,产品的销量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部分商家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让消费者对自己经营的店铺产生信任,雇用专业团队或“网络刷手”进行虚假交易,虚增产品销量,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对其他同行业商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坚持零容忍,依法查处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