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阳杉杉广大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杉杉广大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开业期间开展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立红旗轿车H9十年使用权、五菱宏光miniEV十年使用权、小米65寸电视机、IPAD mini平板电脑等奖项。
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红旗轿车H9十年使用权、五菱宏光miniBV十年使用权的具体车型,未明确公布小米65寸电视机、IPAD mini平板电脑等奖品的价格、中奖概率、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且设立的“红旗轿车H9十年使用权”奖项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思南县发顺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思南县发顺食品经营部以会销形式宣传推销产品时,宣称石墨烯毛巾具有抗菌杀毒除螨虫等功效,艾灸凳具有治疗痔疮的功效;宣传长期喝羊奶可以让人更年轻、增强抵抗力,并通过虚假的客户分享宣称卡倍多羊奶粉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同时对产品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凯里市姜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姜勇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珠宝店招牌、装潢、售后保证单上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加盖自行刻制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凯里店售后服务专用章”,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贵州筑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贵州筑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声称其销售的某款产品半年销售100万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视频,将其所销售的酒宣传为“军中茅台”。
经调查核实,该款产品自上市销售以来,累计销售26.2万余瓶,远未达到其宣称的100万瓶销量,且当事人不能对“军中茅台”的宣传提供印证材料。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盘水华美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六盘水市华美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周某某为华美医疗院长、贵州省三甲医院外科执业医师”的宣传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周某某为贵州省三甲医院外科执业医师的相关印证材料。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