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现将第七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10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瑞金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营销推广经营的业务,以购买、向其它商家索取等方式收集瑞金市十八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拨打消费者个人电话号码的形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仅用于营销推广经营的业务,未进行个人信息交易,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直以来,各行各业推销、骚扰电话频繁,是长期困扰消费者的一项顽疾,严重干扰到消费者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根源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非法采集、买卖和使用。社会对整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呼声十分强烈。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高发领域开展集中排查,严厉打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筑起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防线。
二、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案
2022年7月,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行为,作出罚没款3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开展电线电缆及建材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混凝土时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一致,涉嫌存在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6月2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设计配合比报告组织生产,为节约成本擅自更改C25生产配合比(未经认证),2021年-2022年期间当事人销售的混凝土(C25强度)单方水泥用量超出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及《DB36/T1160-2019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明确的“胶凝材料调整时控制在百分之五之内”的规定。经查实,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未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设计强度等级:C25)生产商品混凝土共计2083.99立方米。当事人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品混凝土是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商品,保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将会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时刻绷紧质量安全之弦,持续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功效案
2022年9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功效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根据信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案件线索移交函”反映的某医疗器械经销部销售人员在推广销售喜来健理疗床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2002090269,其适用范围为:该产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当事人于2018年8月开始,在店里以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课、现场体验、现场销售的模式销售“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当消费者进入该店后,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观看视频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所具有的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并让消费者体验以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当事人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便于消费者在家里使用,依据“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自带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使用说明书,自行制作一份《家庭使用方法》,该方法载明有针对鼻炎、听力不好、高血脂等25种不同疾病情形的操作方法和模式,随销售产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18年、2019年以18650元/台(白色)的价格售出“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30台,销售金额559500.00元;2020年以19200元/台(白色)的价格售出23台,销售金额为441600.00元;2021年以19950元/台(白色)的价格售出7台,以20800元/台(黑色)的价格售出5台,销售金额为24365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康复作用的医疗器械受到青睐;随之而来的是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擦边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当事人以免费医疗体验为诱饵,兜售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疗效功效的医疗器械,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10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6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气站工作人员对超期未检验气瓶进行了充装作业,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4条款的要求开展气瓶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涉及民生,未经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液化石油气瓶一旦流入使用,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严重时会导致燃气泄漏起火,甚至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严厉打击此类非法充装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10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的江西省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属会昌县广播电视台的会昌新闻综合频道(会昌-1)于2022年5月9日发布播出的“某医院”和“某医院肛肠科”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根据江西省广告监测平台导出的《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报告(2022年5月)》、江西省广告监测违法明细列表,该局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某医院于2020年6月30日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25000元,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维持与当事人的良好合作关系,持续播放医疗广告至2022年5月。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广告主某医院的宣传要求制作医疗广告,以每天三次的频次,在会昌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播出。经执法人员在会昌县行政审批局查询,查明某医院自2020年以来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对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六、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储供站对气瓶充装前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未进行充装前后记录及未进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案
2022年4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储供站对气瓶充装前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未进行充装前后记录及未进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大余县某液化气储供站在气体充装过程中气瓶充装人员未进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现场《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登记充装气瓶数为58,该站气体管理系统显示充装瓶数为60,当事人涉嫌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液化气瓶充装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将充装气瓶的情况如实记录在《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内;未按照规定对气瓶在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若管理不善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对特种设备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有利于警示教育气瓶充装单位,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经营的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到积极作用。
七、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大余分公司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大余分公司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77元、罚款65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有部分店铺违规经营销售江苏某公司的食盐。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该局于2022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其在食盐经营活动中向其他零售商批发食盐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所得共计497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本案对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食盐经营流通秩序,有力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把食盐流通、质量关,抓好食盐流通的各个环节,对涉及民生的各个领域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计民生。
八、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店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源线索,2022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依法对某食品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正通过投影仪给在场56名老年顾客介绍某款羊奶粉,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门店主要经营某款羊奶粉。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宣传报名表”、“签到表”、“福利发放登记表”、“某款羊奶粉免费服用申请单”、“一杯羊奶粉,健康一家人”知识竞赛试卷,这些资料记载了大量老年顾客信息。二楼活动室讲解员正通过投影仪给在场56名老年顾客讲课。当事人每日上、下午各一场(每场50分钟),以现场会形式利用PPT、分享视频等资料介绍该店经营的某款羊奶粉以及喝羊奶粉的好处。现场会上顾客听完填写了一份“一杯羊奶粉,健康一家人”知识竞赛试卷。经当事人对上述试卷批改得95分以上的,可以免费申请领取一罐某款羊奶粉。当事人在现场让顾客填写的试卷题目出现“序号9.羊奶粉不仅能够补充营养,恢复元气,增强体力,而且因为钙含量高,所以能防止老年人常见的骨质疏松,高血压,还能预防心脑疾病”;“序号11.大国医陈文伯评价羊奶粉有润肺和治糖尿病”等宣传羊奶粉功能、效果的内容。这些题目及答案是由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印制,现场会利用PPT显示或讲解出来,答题人只要照抄填写。从开业至案发当日,当事人采购涉案羊奶粉共计120箱,12罐/箱,采购价99元/罐,销售价218元/罐,除现场检查当日190罐羊奶粉被该局先行登记保存和免费申请给顾客试喝的152罐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经营额为23936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养老诈骗案件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案件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有效查处,保障了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相关行业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九、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22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929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转办单》,显示某公司销售的电缆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测不合格,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深圳某公司购进规格BVR450/750V 1×2.5、生产日期/批号:2021.11.2的电缆30卷对外销售,经检测该批次电缆不合格。案发时,该批次电缆已销售5卷,剩余电缆当事人已退回厂家,该案货值金额49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普遍应用在人们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线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国家高度重视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安全。对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彰显了让“监管露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成效。
十、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1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转接线索反映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锅炉,上一次外部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6月15日,下一次检验日期2021年06月,上一次内部检验日期2020年06月16日,下一次检验日期2022年06月,至现场检查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锅炉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定期检验能够及时发现锅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本案的查办切实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具有良好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