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元,并处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两个批次的黑全麦粉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勃湾区某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勃湾区某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1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某酒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34瓶。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厂生产无标签简易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28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对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厂生产无标签简易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11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生产的带有简易包装的炒米未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炒米加工厂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加工厂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鄂尔多斯市鄂前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行为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5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达区某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7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达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行为。4月25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对该单位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指导该店店长进行整改。7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该超市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在经营过程中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20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仍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拒不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根河市某面食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2年9月15日,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根河市某面食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26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根河市某面食店经营的麻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查处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2年8月3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对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5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对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蛋卷香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馒头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馒头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馒头厂生产的散装称重馒头、面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定,执法人员将案件移交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