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其中,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至今,累计查办食品类违法案件690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到民生福祉。为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现曝光一起某经营户销售含“克伦特罗”(瘦肉精)牛肉案。
【案情简述】
2022年4月14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东阳市某农贸市场销售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5月7日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未能提供被抽检牛肉的活牛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瘦肉精”危害】
案例报告中所称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众所周知,“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很大,长期食用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健康造成影响。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有助于提高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类养殖厂的社会责任感,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因此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