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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白酒、食用油……江西通报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起典型案例

2022-11-30 16:5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

依托“铁拳”机制,深化开展打击整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未按注册配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儿童用品产品质量问题,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关涉老相关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九批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7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转办线索,依法对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中的3台电梯未定期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不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电梯会给乘客乘坐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发挥“铁拳”优势,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案

2022年10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23只气瓶存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超过使用年限规定等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涉案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类似案件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现象,对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顺发五金商场等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10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顺发五金商场、浮梁县洪源厨具用品店、浮梁县洪源镇钟记五金经营部等3家经营主体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罚没款共计218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燃气灶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存在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灶标志、一般结构、包装项目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上述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1595元,违法所得590元。上述3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关系着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因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而致燃气泄漏等事故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燃气具等强制性产品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隐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4.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寻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7月,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寻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移送函,反映萍乡市寻天贸易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存在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经调查鉴定,当事人所售“贝亲奶嘴”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23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依法打击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瑞优商贸有限公司在其他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2年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瑞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品使用医疗用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余市瑞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的店铺上经营商品“脾胃贴”,在商品介绍页面上采用“图片+文字”形式宣称“脾胃贴能吸出脾胃里的老寒湿害,贴走胃胀不适、慢性胃疾,养好胃粘膜,能分解胃部、肠道菌害”等用语。当事人经营的“脾胃贴”为普通的外用商品,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为非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构成在其他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改善网络商品安全问题,遏制网络经营商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苗头,保障网络商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网络商品经营健康、繁荣和社会经济多元化有序发展。

6.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老董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7月,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溪市老董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五粮液”和“五粮液1618”72瓶、罚款13.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贵溪市老董超市仓库内存放大量侵权白酒举报后,立即联合该市公安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五粮液”66瓶,“五粮液1618”6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产品,货值约45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全力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7.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尔来康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功效案

2022年9月,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尔来康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交函,依法对信丰县尔来康医疗器械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里以播放宣传、现场讲课、现场体验的模式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向消费者宣传具有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当事人自行制作《家庭使用方法》,载明针对鼻炎、听力不好、高血脂、心脏病、肾炎、肺炎、乳腺增生等25种不同疾病情形的操作方法,随销售产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康复作用的医疗器械受到市场青睐,随之而来的是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各种“擦边球”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当事人以免费医疗体验为诱饵,用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疗效的方式,对消费者兜售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案

2022年10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21.25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经抽样检验,江西阁皂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作为餐桌上的重要配角,食用油在日常烹饪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用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危害。严厉查处类似案件将有力震慑行业不法生产经营者,促进生产经营者增强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9.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金荣酒业贸易商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9月,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阳县金荣酒业贸易商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喷码机1台和椰汁12箱、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弋阳县金荣酒业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25L椰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使用喷码机对其所销售的临期椰汁重新喷码,涉案椰汁12箱,货值金额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试图延长“保质期”的方法欺骗消费者,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守食品安全红线,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守规矩,达到“查处一起 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吉安市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丰县众孝健康养生馆向中老年人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2022 年8月,吉安市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丰县众孝健康养生馆向中老年人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向中老年人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经查,当事人多次以举办健康讲座、茶话会、生日会等方式,邀请中老年人来店里上课,并通过幻灯片宣传其销售的“富硒高钙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系列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能够治疗脑梗、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宣称具有增强人体免疫力、可改善防治动脉硬化、降血糖、降血压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严惩,有效地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老乱象问题,促进了当地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讯员 胡小华)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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