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旅游购物、医疗、涉老食品、保健品、餐饮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查办了一批虚假广告案件。现将2022年部分虚假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综合保税区***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海南离岛免税补购商城”发布“海南免税,海口三亚免税店,离岛免税补购商城,保税仓库直邮,一件包邮”等广告内容,并链接没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金华市手边科技有限公司的小程序(补购商城),引流并误导消费者认为小程序(补购商城)有离岛免税经销资格并购买其所售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二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海口市龙华区羊山大道69号“九里营销中心”内发布沙盘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包含“海口观澜湖国际公寓、商业中心项目的建筑模型及周围配套设施、周边果岭地貌绿化、高尔夫球场……”等内容,展示了项目现有的四至景观。广告中展示的绿化地区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未标明产权所属。当事人把不属于其项目配套的“观澜湖集团高尔夫球场”及周边果岭地貌绿化纳入项目沙盘广告中,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8万元。
案例三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龙华***老汤砂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6号嘉陵大厦二楼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CCTV推荐品牌 博鳌亚洲论坛指定品牌 联合国推荐菜品”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从未获得中央电视台、博鳌亚洲论坛、联合国等相关单位颁发的证书,发布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精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抖音”发布“转让海南公司”内容的广告,其中宣称转让的“海南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注册,是虚构的经营主体。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8万元。
案例五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排浦**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用于宣传其经营使用的“驼乳配方奶粉”广告,在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降血糖、控血糖、清洁血液、养肝解毒,预防冠心病、减肥等功能,但是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有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的功能、性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中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48万元。
以上案例中的违法行为,分别构成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各广告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各类广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发生,共同维护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广告市场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来源:海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