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17部分)。涉及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文山高田三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云南后康时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案件来源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1 | 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29217391436W | 李培谊 | 监督检查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 | 当事人在清肺抑火片生产中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存在逾期不改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40万元 | (云)药监药罚〔2022〕A6号 | 2022/11/1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文山高田三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2621086381341H | 刘德远 | 监督抽样 | 生产劣药 | 当事人生产的山楂粉(批号:2021010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为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1.警告;2.没收劣药山楂粉(批号:20210103)894罐、没收购样费1056.00元。 | (云)药监药罚〔2022〕A7号 | 2022/11/1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云南后康时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00MA6KD7727N | 刘凤莲 | 监督抽样 | 生产劣药 | 当事人生产的三七超细粉(批号:191001)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为劣药。当事人生产的天麻超细粉(批号:200502、20050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为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1.警告;2.没收劣药三七超细粉(批号:191001)157瓶,劣药天麻超细粉(批号:200502)342瓶、劣药天麻超细粉(批号:200503)343瓶;3.没收购样费1020.00元。 | (云)药监药罚〔2022〕A10号 | 2022/11/1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