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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等 上海鼎植兴德口腔门诊部被罚2000元

2022-12-07 14:0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鼎植兴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2年7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上海鼎植兴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美 团商家店铺“鼎植口腔(杨浦黄兴路店)”项目“睡眠洁牙”中宣传“消除炎症”,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2日予以立案。

行政处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与上海鼎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广告合作协议,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为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使用了对诊疗效果的陈述,广告发布于2022年2月18日,其中“睡眠洁牙”相关广告下架于2022年8 月15日;“种植牙”广告下架于2022年10月11日。

2022年11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2〕10202200054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使用了对诊疗效果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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