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7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罚字〔2022〕633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罚字〔2022〕633号
当事人:桂林茉希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0560265253(1-1)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9号广源国际社区15栋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琼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配件、鞋、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连衣裙(规格型号:备:175/96A XL 检:165/88A M,标称生产单位:桂林茉希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抽样品的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FZ/T 81004-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判定:监督抽查不合格。2022年9月1日,当事人收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P2022-02-J40083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11882)、《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P2022-02-J400838),当事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立案调查,9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委托桂林市茉荷制衣厂(注册号:450302000106899)生产连衣裙(规格型号:备:175/96A XL 检:165/88A M,标称生产单位:桂林茉希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共计30件,于2021年5月10日销售给代理商30件,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验报告》(No:P2022-02-J400838)原件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11882)原件一份、《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P2022-02-J400838)原件一份;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桂林茉希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艳琼身份证、《省代理商销售合同》、销售单(单号:S000210510015)、桂林市茉荷制衣厂《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情况说明书》各1份;
证据(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送达回证》共2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没款合计81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