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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

2022-12-13 10:42: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买了3盒减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无法判断销售者信息,执法人员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核查销售者信息,另一方面立即对产品进行委托检验,经检测投诉人购买的减肥食品含“西布曲明”。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2年9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对本地及山东、湖南等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抓捕行动,目前已抓获于某等犯罪嫌疑人11名,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

案例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2年7月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马鞍山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的公众号有“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公众号发布关于“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广告,其内容主要介绍A型肉毒毒素的起源、发展、功效以及术后注意事项,是从A型肉毒毒素的生产厂家兰州衡力官网和各大主流媒体上转载的。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环峰镇某便利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2年9月19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含山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对含山县环峰镇某便利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购进90条烟草制品,至被查处之日止,已售出烟草制品共计2.5条。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8元、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服装店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肚兜案

2022年8月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马鞍山市某服装店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肚兜。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肚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婴儿肚兜,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5.6元、罚款11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硬质合金刀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1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违法线索,对马鞍山市某硬质合金刀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现场发现两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设备(产品编号:160312191、13064415)及叉车一辆(设备代码:51103405052018700001),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1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带有某标识的运动鞋,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71双带有某标识的运动鞋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某标识的商标注册人于2010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现场被扣押的71双运动鞋鞋身上均带有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近似的某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公司对上述运动鞋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现场扣押的71双运动鞋并非其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涉案运动鞋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带有某标识的运动鞋71双、罚款14164.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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