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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福建省漳州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一)

2022-12-14 15:03: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某烘焙店生产经营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芗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关于漳州市芗城区某烘焙店涉嫌制售添加了金箔(工艺铜箔)的情人节限定款奶油蛋糕的案件线索。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门店。2022年2月14日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3个常温4寸蛋糕胚,当事人自行对上述蛋糕胚进行涂抹奶油并装饰。在装饰蛋糕过程中,当事人将金箔(工艺铜箔)添加入蛋糕中。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没款共计100174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当事人制售添加金箔(工艺铜箔)的情人节限定款奶油蛋糕,属于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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