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90元、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罚款6097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9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李某经营的生活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其自行配制的标签名称为“痘净”“1号美肤”“浓缩洁肤液”的化妆品68瓶(盒),以及自制的标签36张,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李某于2021年8月份开始将购进的某品牌的4种原装化妆品,按照一定比例配制成3种化妆品,装入自购容器内并贴上自制标签,当作自己品牌的化妆品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李某擅自配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12194元,违法所得8390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擅自配制化妆品案件。美容养生机构利用自身影响力,借助女士对爱美的追求心理,擅自配制化妆品向客户推销,成本低利润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爱美人士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使消费者在财物上受到损失,甚至影响身体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虽然不同于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化妆品,但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来源: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