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24号)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20万余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13日,湘药监药罚〔202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智华,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2022年5月1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ZC202203193,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上海雷丽安广中大药房有限公司,品种:菊花,批号:211201,不合格项目:禁用农药残留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菊花应当判定为劣药。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确认被抽检产品是本企业生产和销售。于2022年5月26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了批号为211201菊花1551.78kg。截至2022年5月11日,以0~106.25元/kg不等的销售单价销售1477.5kg(含赠品),销售总金额105676.64元,报损11.28kg,库存63kg。该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173.76kg,召回金额14917.00元。库存和召回产品共计236.76kg已被查封。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菊花的违法所得为90759.64元,货值金额为110989.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版)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24号)。该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批号为211201的菊花236.76kg;没收违法所得90759.64元;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10989.15元。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