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金香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24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泗县昌剑手套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包装生产,包装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金香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该厂未提供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4.7万元。
二、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新梦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培训广告案
2021年12月18日,萧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萧县新梦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对面墙上的宣传栏光荣榜上有部分受培训人的名字、照片、所上大学的校名等,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培训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00元。
三、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2年8月30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水木清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了检查,维保记录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日期为2022年8月13日,根据安全技术规范TSG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于2022年8月27日前进行维保并记录,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维保电梯并记录,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百果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7月14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百果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产品原料库发现标注食品名称 “香雪”专供小麦粉55A型面粉,标注食品名称“鑫”馅料,同时在成品冷冻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成品“蛋挞哥”速冻榴莲酥、“挞之恋”葡式蛋挞皮、“蛋挞哥”葡式蛋挞皮、“麦火龙”葡式蛋挞皮。截至检查之日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涉案的食品原料、成品,没收违法所得188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五、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砀山县四联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0月25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砀山县四盟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充装台前发现一位消费者带着一个生锈的空液化气罐来该公司购买液化气,该罐为“螺丝瓶”(“螺丝瓶”于1996年10月1日被国家禁止生产)按照国家标准已超过使用年限,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上传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气瓶照片档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拟罚款10万元。
六、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24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对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腾中央花园小区14栋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栋楼东侧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电梯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灵璧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按规定申报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七、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禅堂乡魏礼华加油点燃油加油机不合格案
2022年9月27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禅堂乡魏礼华加油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点正在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一台,该加油机维修后未执行强制检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八、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案
2022年6月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反映在购买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金邦学院里项目商品房时因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灵璧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邦学院里12幢楼商品房销售及车位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虚构抬高商品房备案价格后,以备案单价销售诱导消费者购买,使购房者感到享受了优惠,尽快达成签约的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九、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第二人民医院尹集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案
2022年4月12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对灵璧县第二人民医院尹集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手术室内发现5支“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2支“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个“医用喉罩”,在其化验室中发现3瓶“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试剂盒”,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均已超出有效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药品及医疗器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来源: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