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销售不合格聚乙烯颗粒案
2022年5月25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肖某销售不合格聚乙烯颗粒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20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肖某经营的聚乙烯颗粒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总货值17.8万元,因肖某销售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某热电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6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某热电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生产安全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23台特种设备超出检验周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3台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22年4月1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用的23台压力容器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23台压力容器已超期未检,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对上述23台压力容器申请了定期检验。当事人在用的23台压力容器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是特种设备两个基本特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案的查办,对于警示经营主体,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案例事故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制造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案
2022年5月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巴彦淖尔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1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彦淖尔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因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道路机动车准入生产的需要,生产了2辆半挂车,供技术审查。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将2辆供技术审查的样品半挂车销售出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汽车挂车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车挂车的生产、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未经认证出厂销售存在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案例四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9月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5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已超期未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停止使用15台电梯,责令当事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未经定期检验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种设备监管秩序,而且直接造成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五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盟某设备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10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盟某设备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组织执法人员对阿拉善盟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工作。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份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科尔沁右翼前旗某艾灸生活馆经营带有虚假宣传商品案
2022年9月22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尔沁右翼前旗某艾灸生活馆经营带有虚假宣传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30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兴安盟科右前旗某艾灸生活馆涉嫌欺诈老年人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生活馆主要经营破壁松花粉压片糖果和蕲艾条两种商品,当事人介绍破壁松花粉压片糖果具有治疗牛皮癣,对骨关节疾病、风湿类风湿骨关节问题通过营养补充骨关节疾病能够得到康复的作用;蕲艾条具有理气血、逐湿寒、止血、安胎等功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疾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该生活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紧紧围绕“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专项中重点检查内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均为中老年人,该案件的发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对中老年人消费群体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案例七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案
2022年4月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营养标签标示值虚假标注“雪花莜面”3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3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瑞镇上头地村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24日生产经营的雪花莜面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值、营养标签标示值存在虚假标注。经查,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消费者,大家在选择食品时,参考食品标签内容极为重要,食品标签内容一旦出现虚假不实,就有可能买到假冒食品,造成经济损失事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事大。
案例八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区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3月10日,海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海南区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4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某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购进该批次的白酒时未按规定验货查验、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购进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而上市销售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海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案
2022年10月2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生产加工的设备及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663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30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开办的月饼生产加工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问题。经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带料生产加工月饼103斤,并收取来料加工费,期间自己生产加工月饼80斤,并全部销售。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警示教育食品商家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严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这不仅是对食客和社会负责,也是对食品商家自己负责,才是为商正道。
案例十
赤峰市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2日,赤峰市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5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对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暴瘦片益生菌维C果蔬酵素片压片糖果”过程中,广告用语“已拼10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