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规范全市医疗美容活动,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宁波市对医疗美容机构主体及广告活动做出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机构主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二)不得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三)不得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实施违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四)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五)严禁欺诈消费者。包括不得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七)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收取标价以外费用,不得有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八)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广告主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四)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颠倒社会正常审美观和价值观,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六)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七)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八)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九)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十)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一)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十二)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或者误导宣传表述;
(十三)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
(十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宁波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将严肃查处医疗美容相关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2345投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