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涉嫌未履行电梯维保相关义务案
2019年12月份,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某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在用的4台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4台电梯加装了停电自动平层装置的电梯重大修理行为且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定期检验已超期未检验并投入使用。该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20年1月份,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9日、12月13日发现维保的4台电梯加装了停电自动平层装置的电梯重大修理行为且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同时发现其维保的1台电梯定期检验已超期未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以上情况当事人未及时报告所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2:莆田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21日 ,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两台锅炉,该公司未办理上述两台锅炉的安装监检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书,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2年6月24日,型号为DZG4-1.25-S2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已办理完毕。2022年8月3日,型号为DZG4-1.25-SCⅡ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已办理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3: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1年2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两节”安全检查,在该公司充装平台上发现了1瓶正在充装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并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查封并送检。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现场共发现1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标有出厂日期是2014.02-2022.02,出厂编号是0802131,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出厂编号是0802131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市市场监管局查封后送检,经福建省仙游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魏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