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江苏省南通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如皋市生某堂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搬经镇的生某堂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体温计采购价为2.15元/支,自12月15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体温计售价由5元/支上涨至14元/支,最高进销差价率达551%。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通市百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包场镇的百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布洛芬片采购价为5.6元/盒,自12月9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布洛芬片售价由15元/盒上涨至20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57%。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如皋市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南药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如城镇的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南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多种类型口罩以及酒精消毒湿巾等防疫物资时,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通州区益某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十总镇的通州区益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等防疫药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