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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联合公布2022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2-12-26 14:5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牢牢把握广告工作导向,扎实推进“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医疗美容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整治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坚决遏制广告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为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1.全色(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上海)

当事人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其受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制作了“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产品的灯箱广告,灯片部分突出放大显示“保妥适”产品外观,主体结构框架上印有“三正规,放心美”的广告宣传语。经查,上述商品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属于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64.9496万元。

2.上海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件(上海)

当事人为销售其医疗服务项目,在医美平台APP网店(店名:上海普瑞眼科医院)内发布名称为“德国全激光smart近视手术”医疗服务项目广告,宣传“拥有最先进的准分子激光技术”的绝对化用语以及“1.3秒矫正100度近视”“速度:比戴隐形眼镜还要快”“伤害:比戴隐形眼镜小太多”“手术3分钟、当天用眼、视力高清”等与其他医疗器械比较和对功效断言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合美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件(上海)

当事人为提升含钒矿泉水销量,在合美惠APP发布广告视频,宣称“这种水对维护肝脏、胰腺,防治老人松骨症有较好的优势,具有一定代药的功能”“每天饮用含有天然钒元素的矿泉水,有稳定血糖的作用”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混淆钒元素和钒类化合物的概念,隐去有关论文中实验条件以及结论中的饮用水量、饮用时长,饮用人的年龄及空腹血糖要求等,直接宣传其经销的含钒矿泉水“有稳定血糖”的功效,内容虚假。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和非药品违法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万元。

4.镇江水之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苏)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量子生命水”。通过公司内放置的易拉宝展板宣传浙江沃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命波人参根饮液”等产品具有“增加抵抗、吸附病毒、预防癌症”的功效,并在投影机屏幕播放宣传片,宣称“生命波人参根饮液完成了食治百病的目标,对癌细胞抑制率达60%至95%左右,小白鼠饮用人参根饮液19天后胰腺癌细胞全部死亡且无毒副作用”“新冠患者反馈:武汉新冠疫区何女士经核酸检测呈阳性,使用生命波人参根饮液3天后做核酸检测、检测神奇发现:核酸检测由阳性转阴性。”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和食品违法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

5.南通市崇川区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江苏)

当事人在医美平台APP其运营的线上店铺和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宣传视频内,多处使用了极限化用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作出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和利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等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6.淮安区种粮人食品店虚假宣传及发布违法广告案(江苏)

当事人以“免费艾灸、到店领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并发展了老年会员200余人,其在老年会员免费艾灸期间,通过投影仪播放PPT与视频以及店长讲课等方式,使用“清除细胞毒素、自由基,抗氧化延缓衰老、提高免疫、预防癌症、青光眼,全面营养细胞”“从根本上改善心脑血管”“防治糖尿病和冠心病”等宣传内容,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驼奶粉、松花粉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画中使用“原卫生部副部长、国家公平交易局局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和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的行为。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8万元。

7.杭州锐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浙江)

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维乐园儿童叶黄素片、WonderLab蔓越莓女性益生菌、龙角散桔梗润喉片、月神益生菌口服胶囊、HERB健康本铺DOKKAN ABURADAS酵素等5款普通食品,在“维乐园儿童叶黄素片”“WonderLab蔓越莓女性益生菌”“HERB健康本铺DOKKAN ABURADAS酵素”等产品介绍时宣传“小朋友吃这种叶黄素…有效护眼…”“这款调节…肠道,调节私处的生态平衡”“改善睡眠的同时还能增强我们的新陈代谢…改善我们肠道的健康”等保健功能内容。在“龙角散桔梗润喉片”“月神益生菌口服胶囊”等产品介绍时宣称“可以降低病毒的活性”“月神益生菌对女性私处的炎症有效果…”等治疗疾病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普通食品违法宣传保健功能和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没款50.52万元。

8.义乌市糖泰电子商务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浙江)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精致礼品铺”店铺上通过直播销售化妆品,宣传“你用完二裂酵母会让你45岁的时候你下滑的速度会非常减慢,45岁看上去像35……让你变白的让你变嫩的让你变年轻的一款神仙水...”“淡化脸上的老年斑、黄褐斑、蝴蝶斑、雀斑、黑斑,让皮肤变得光滑、细嫩、有光泽、有亮度.....”等宣传用语,对其使用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9.杭州富阳季文母婴用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浙江)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视频中对其经营的奶粉产品宣传“最好,没有之一,不接受反驳”等绝对化用语,宣传其他17个品牌奶粉中添加的国家允许添加成分为“不友好成分”,并宣传“…市面上80%的有机奶粉全部都是乳粉做的…”“…宝宝的尿液检测农药残留少80%…”等缺乏依据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10.安徽美希淑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安徽)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让您不出国门,同样拥有世界最前沿的专业医疗服务”等广告内容以及“术前术后”对比文字、“术前术后对比照”“零风险”“安全”等内容的灯箱广告牌。经查,“最前沿”内容为员工编造,“术前术后对比照”的患者也不是当事人的患者。当事人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徽美希淑颜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其主办的“医美国际培训学院”网站中宣传“经过国家认准许可的专业正规的课程培训中心”“拥有多名在韩国各大专业机构深造并就职过”“中韩专家全国多地授课”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200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11.合肥广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件(安徽)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关于东航MU5735航班失事事件的海报,并在海报右上方标注“星舞蹈Star Dance”标注,在海报下方含有“安徽舞蹈直营连锁品牌”“中国舞、爵士舞、MTV、编舞”及11家门店联系信息等内容,由门店店长通过微信群转发。当事人借空难事件搞灾难营销,蹭流量、博眼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12.颍上县万事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件(安徽)

当事人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颍上万事通”为金陵春梦足浴尊享会所发布足浴广告,宣传“红花药浴能祛湿、驱邪、温阳固本……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腰间盘突出等疼痛康复调理”,为“苗颖竹荪鹅”发布菜品广告,宣传“竹荪被评为宫廷贡品具有很强的药用价值……周总理也用竹荪芙蓉汤来款待美国基辛格”并使用周总理宴请基辛格的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食品违法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和违法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2.1726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各类广告市场主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不得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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