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执法稽查效能,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的防疫用品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防控进行商业炒作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诊所有限公司未备案、销售无生产日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12月26日,有市民举报称,某诊所销售的N95口罩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要求查处。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胡埭分局迅速出动,对该诊所实施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办公室玻璃柜内存放23只N95口罩自用,该诊所能提供涉诉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等相关凭证,但口罩内外包装确未见标注生产日期。经初步核实,该诊所之前曾一次销售出同款200只N95口罩。另查,这些N95口罩属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诊所在销售前并未备案。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予以立案调查。
提醒告诫: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上述资料。另一方面要做好进货查验,销售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11月18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联合对王某某租用的车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注射用氨曲南、诺氟沙星胶囊、甲硝唑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的等药品医疗器械一批共计115个品种。王某某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资质以及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鉴于案情较大,当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将王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案移送公安。2022年12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将该案退回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提醒告诫:药品、医疗器械供不应求,经营者更加要合法经营。个人切莫为了追求利益,擅自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规定,销售药品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贩卖新冠治疗药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最高罚款30倍;如果贩卖新冠治疗药物是假药的,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来源:无锡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