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积极适应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全市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抗原检测试剂、医疗药品、防护用品等涉疫物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巡查检查和提醒告诫,对相关经营者进行集中约谈,强化涉疫物资相关投诉举报办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虚假宣传、仿冒混淆、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涉疫物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溧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从江苏金石医药有限公司以29.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0mL的布洛芬混悬液15瓶,上述15瓶布洛芬混悬液的销售价格由10月7日的32元/瓶逐步提高到12月11日的48元/瓶、提高到12月12日至12月13日的58元/瓶、再提高到12月14日至12月16日的89元/瓶,涨幅达到178.13%。
当事人还在店内通过张贴公告,要求顾客必须消费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满200元以上方可购买100mL布洛芬混悬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于检查当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此次对商家捆绑销售、哄抬药价的行为进行查处,不仅维护了市场秩序,也对某些投机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好坚实基础。
案例二
周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1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摸排,在周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5只。经初查,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周某向胡某订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2000只,并通过微信、微信群等销售给其他人员,涉案金额1.5万元,周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周某涉嫌无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其生产、运输、存储均需要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利用朋友圈、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新冠抗原试剂产品是违法行为。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上述医疗器械可能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案例三
武进区湖塘某水果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2年12月16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湖塘镇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水果店从2022年12月3日开始在其自营商品团购群内以8.5元/支的价格通过微信接龙的形式预售抗原检测试剂,共收取23名消费者共计3638元抗原检测试剂预付款,实际销售抗原检测试剂80支。因该水果店涉嫌无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于检查当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新阶段,特别是“新十条”颁布之后,抗原检测试剂作为核酸检测的重要补充,市场需求迅速攀升,一些人趁机开始在朋友圈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该案件的查办,对全力护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常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