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内蒙古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通过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而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语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彪康”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案
2022年5月27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监管分局的协查函,执法人员按照协查函提供的线索,对涉事采购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10月29日向江西省语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一次性手术衣2000套,化德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9日予以立案。
经查,该2000套标识为“彪康”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侵犯河南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彪康”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违法事实。
化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2000套假冒“彪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罚款人民币37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利群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利群十一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2年2月1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通辽市利群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利群十一药店销售的骨友灵贴膏,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由通辽市利群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某医药有限公司统一配送了3盒批号为200105的骨友灵贴膏,在2022年2月15日销售了一盒,销售价格为18.00元/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恒正集团赤峰工贸有限公司侵犯“耐克”“Champion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1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的保定白沟新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嫌生产假冒“耐克”“Champion冠军”品牌箱包),当事人内蒙古恒正集团赤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一起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查,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未经“耐克”“Champion冠军”商标权利人许可,按照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箱包委托计件加工合同,开始为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带有“耐克”“Champion(冠军)”商标图案标识的箱包。至案发时,共扣留472个带有“耐克”商标的箱包、477个带有“Champion(冠军)”商标的箱包和3台中捷牌缝纫机,涉案金额为14240元,违法所得为256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侵权商品工具,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王玉秋经营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灿若繁星农资商店,经营范围:种子、化肥、农药。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在明知陈庆雷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转账给陈庆雷13.5万元,从陈庆雷处购买上述玉米种子。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台宣传“迪卡C1563”玉米种子,并以每袋70元、80元、85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赖额尔德木图、姚金亮等11人销售该假冒种子。经核实,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5.8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玉秋处扣押尚未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1980袋,货值金额为16.83万元。
经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侵犯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第107453385号”“第13923796号”商标权。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五
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查获李某、方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7月,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烟类案件,该案共扣押各类品牌假烟3000余条,端掉窝点一处,打掉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方某等人自2013年至2022年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省购进假烟和走私烟,通过微信和快递向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重庆、宁夏等地销售各类品牌假烟,涉案金额高达7.5亿元。10月14日,案件移送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六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杜某某、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杜某某为“茅台文化体验馆”经营者,陈某某受雇于杜某某,主要从事销售、运送货物等工作。2021年11月,陈某某自一孟姓男子处以低价购进大量假酒存放于库房内。2021年12月,杜某某以每瓶310元的价格向案外人售出“水井坊”“臻酿8号”白酒26件,销售金额48360元。2021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其经营场所和库房扣押水井坊系列、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国窖1573系列等各类白酒合计6971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认定价格合计2981416元。
2022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48360元,返还被害人;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
自治区版权局督办查处车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件
2022年3月,国家版权局向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转交一起院线影片盗录案件线索,自治区版权局督办满洲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查处。
经查,车某某于2021年11月15日在满洲里市横店影城利用手机盗录影片《扬名立万》,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车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2年4月13日,满洲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呼和浩特海关隶属乌拉特海关查处泰和县驰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运动鞋侵权案件
2022年2月25日,呼和浩特海关隶属乌拉特海关根据布控指令现场对泰和县驰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蒙古国的一批杂货实施查验时,发现有大量涉嫌侵犯“NIKE及钩图形、PUMA及图形、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ecco”商标权的运动鞋,依法对该批次侵权运动鞋进行扣留,数量共计969件,货值29070元。
调查发现,泰和县驰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且无法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凭证,其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经审理,呼和浩特海关隶属乌拉特海关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290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自治区农牧部门查处内蒙古永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对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不合格样品进行了通报,通报中指出内蒙古永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润民881”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依据《种子法》(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次抽查的“润民881”品种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润民881”玉米种子400袋共1000kg,截至6月11日共销售了200袋,累计销售金额8225元。执法机构及时将违法线索函告吉林省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反了《种子法》(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种子法》(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4月20日,农牧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润民881”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8225元,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32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破获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2年7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销售窝点1处,查获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女式背包800余个,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某先后从辽宁、广州等地大量购进假冒国际品牌商标的包(袋),依托网络APP和商场柜台等形式对外销售且非法牟利。涉及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31个省份,涉案价值7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