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59号)显示,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被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克雄,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荷叶村委会办公楼;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案”。
2022年7月21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书的报告》及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2022W0198,标示生产单位: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长沙市天心区富兴楚仁堂大药房,品种:炙甘草,批号:2108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炙甘草应为劣药。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该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2022年9月1日,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80004),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生产了批号为210801炙甘草25.00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8元/kg,销售总金额700.00元。该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0.615kg。该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炙甘草的违法所得为682.78元,货值金额为7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59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批号210801炙甘草0.615kg;没收违法所得682.78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68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