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信用中国(湖南长沙)显示,12月21日,长沙华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8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长沙华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华韩华美超级品牌日”,涉及利用亚洲百大医美首席医生李培荣院长为当事人医院做推荐的视频。当事人在美 团店铺一款套餐“眼鼻综合 玻尿酸填充”详情介绍里的视频出现使用患者手术前手术后对比照做对比。当事人在新 氧平台主页问答板块,在回答网友“肋软骨隆鼻二十天感染了,会好吗?”的提问时,使用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进行回复。在回答网友“双眼皮手术后是不是要包纱布,为什么要包纱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进行回复。
有关部门同时查明,当事人通过委托外包方式完成各个平台的网页制作、软文编辑等工作,由当事人提供所需的图文材料,再交由委托公司进行编排、剪辑、修编及维护工作。其中美 团(大 众点评)、悦美、新 氧、天猫4家销售平台店铺内商品套餐,按单个商品套餐200元费用支付,包含整个合同期的代理服务;美 团(大 众点评)、悦美、新 氧、天猫4家销售平台除商品套餐板块外的其他板块,按单个板块1000元费用支付,包含整个合同期的代理服务;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软文,按200元/篇支付费用。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3个医疗广告中,涉案违法事实广告制作费如下:(一)微信公众号文章,广告制作费用为200元;(二)美 团平台商品套餐,广告制作费用为200元;(三)新 氧平台问答板块,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元,上述涉案广告合计为1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四章第九十七条“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