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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一益家”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罚

2023-01-04 14:31: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守一益家(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于从北京果多美农产品流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猕猴桃10kg(销售单价为13.98元/kg),当事人从北京和泰昌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精选生姜15kg(销售单价为9.98元/kg),在店内进行销售。直至2022年8月12日时止,上述猕猴桃和精选生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猕猴桃销售总额139.8元,精选生姜销售总额149.7元,销售总额合计289.5元,违法所得共计289.5元。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89.5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网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得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曾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罚

本网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该公司2022年10月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5.2元。

违法事实为该公司自2022年7月份以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标注为“美味烤圆腿香肠”的火腿肠,截止到被查处时止,共计销售该火腿肠8根,共计金额135.2元。

此外,也是在2022年,该公司在被检查时发现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理发的工作。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守一益家(北京)商业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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