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农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9月5日,主要从事销售饲料、农药、化肥、日用品、花卉、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在其自设网站首页发布“果树叶面肥 订购电话4007588519 果树叶面肥产品特点: ……使用本品增色增甜,抗病力强,防裂果,成熟早,果实圆润,耐储存,可以提高果实产量的40%以上…… 果树叶面肥产品优势:……3.预防卷叶、小叶、花叶、畸形果、裂果、缩果、落果的发生,提高含糖量10个百分点,延长存储期20-30天,增产40%以上……”等内容的广告,制作发布费用1625元(制作发布方已无法联系)。经询问,当事人从未就上述宣传内容委托做相关实验,也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故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5日对虚假广告内容进行删除。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10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
本网注意到,这也是该公司2022年第二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月4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违法事实为:经该局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在自建网站的网页中宣称“功能肥膨果极限”使用“结合国际最先进的壳聚糖、采用美国最新加工工艺”等违法宣传。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徐某进行问询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已经对网站进行及时改正,删除了相关的违法广告用语。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中农益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饲料、农药、化肥、日用品、花卉、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