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涉疫药械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坚持从严从快,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案件。
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引导经营者
依法合规经营
现公布第四批查处涉疫药械违法典型案例
01.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大药房
布洛芬缓释胶囊进价9.30元/盒,售价28.00元/盒,购销差价率201%,搭售止咳消炎片。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2.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大药房
万通咳克平胶囊进价13.10元/盒,售价22.00元/盒,购销差价率68%;元典感冒清热颗粒进价6.49元/盒,售价15.00元/盒,购销差价率131%;清热解毒口服液进价3.50元/盒,售价10.00元/盒,购销差价率186%。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医药连锁
抗病毒口服液进价5.38元/盒,售价10.00元/盒和7.50元/盒,购销差价率分别为89%、39%。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4.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大药房
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进价12.00元/盒,售价21.00元/盒,购销差价率75%。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5.黑河市自贸区某医药公司
三精双黄连口服液进价27.50元/盒,售价39.00元/盒,购销差价率42%。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