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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四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3-01-06 21:35:17 龙江市场监管

近期,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涉疫药械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坚持从严从快,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案件。

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引导经营者

依法合规经营

现公布第四批查处涉疫药械违法典型案例

01.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大药房

布洛芬缓释胶囊进价9.30元/盒,售价28.00元/盒,购销差价率201%,搭售止咳消炎片。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2.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大药房

万通咳克平胶囊进价13.10元/盒,售价22.00元/盒,购销差价率68%;元典感冒清热颗粒进价6.49元/盒,售价15.00元/盒,购销差价率131%;清热解毒口服液进价3.50元/盒,售价10.00元/盒,购销差价率186%。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医药连锁

抗病毒口服液进价5.38元/盒,售价10.00元/盒和7.50元/盒,购销差价率分别为89%、39%。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4.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大药房

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进价12.00元/盒,售价21.00元/盒,购销差价率75%。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05.黑河市自贸区某医药公司

三精双黄连口服液进价27.50元/盒,售价39.00元/盒,购销差价率42%。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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