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事人委托北京万物汇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美 团”平台店铺(店铺名称:“美奥医疗整形”)。为其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展示推广,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在平台店铺产品详情页展示(“伊肤泉微针控油祛痘”调控角质,健康修复、“小风香瘦肩针”足量注射,一针瘦肩、“乔雅登雅致”高奢品牌,非凡效果。)的字样,其中“控制角质、一针瘦肩”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其他页面未发现违法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该局核查,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该局对举报核实的内容已自行整改,并将该网站有关内容进行清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去年还曾在同一天收到两张罚单,处罚单位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被警告、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因“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被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2年4月15日。
此外,去年3月,该公司地上第一层营业区建筑内走道大于20米未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抽查多处烟感报警器损坏。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650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盛。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中医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