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规定情形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免罚轻罚,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且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助力提升无锡经济发展市场信心、行业信心、社会信心。
现将有关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梁溪区放鑫五金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OTC药品案
2022年4月15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销售OTC云南白药创可贴,其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调查并第一时间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76片涉案创可贴、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凯迈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未标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专利广告案
2022年4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显示江阴凯迈机械有限公司的网站宣传其产品有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当事人在涉案网页宣传其公司产品单轴回转装置时在页面标示了“凯迈装置具有环面包络蜗杆结构专利”的字样,因疏忽未标明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能及时改正,影响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裁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宜兴市杨巷镇琦香楼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葱油饼案
2021年12月21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产品包装上未印有“QS”标志的烘烤类糕点葱油饼及食品包装。当事人现场确认了涉案线索中食品图片、送货单、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确为该厂生产和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为节省成本,使用了印有“QS”标志和“QS320224010788”文字的原包材进行包装,经当事人出厂检验合格后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九)项之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经营者蒋某及其丈夫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可以依法减轻的情形。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172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 无锡熊猫老灶餐饮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及少先队队委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2022年6月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无锡熊猫老灶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员工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佩戴红领巾及少先队队委标志等商业促销形式,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经查,该店在2022年5月31日晚间及2022年6月1日全天营业期间,为营造六一儿童节气氛,该店员工以佩戴红领巾及少先队队委标志的着装形式迎客及服务,并对到店顾客建议由孩子为家长佩戴红领巾来让家长找回儿时记忆,以此开展餐饮促销活动。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不当使用红领巾及少先队队委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删除网络平台相关图文评价,本着助企纾困的原则,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 滨湖区沂河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售凉拌海带不予处罚案
2022年1月,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实名举报,反映滨湖区沂河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外卖平台销售凉拌海带,2022年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申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仅通过该外卖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不做线下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配有凉菜专间,且检查发现有制作好的凉拌海带成品。当事人接受调查时,立即将菜单进行更正,并将外卖平台上的凉菜销售链接去除。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涉案货值较小,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在店内制售凉拌海带属于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无需专间、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即可;三是当事人此前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因此,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和《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